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已于9月26日起施行。

 

《决定》施行,将更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

 

根据《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的相关工作。

 

《决定》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方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根据《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每届任期内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询问。常务委员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同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发现以及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决定》要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同时要求将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

 

《决定》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决定》强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与问责情况。

 

《决定》明确,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各类监督相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与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决定》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依法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以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以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

 

值得一提的是,《决定》明确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聚焦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情况等内容。

 

以下是决定原文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4第16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已于2024年9月25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25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关于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要求,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做到报告全口径全覆盖、监督全过程全方位,全面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的相关工作。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每届任期内,届末年份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其他年份在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等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中的一项。其他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每年可以选择相关专题,由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专题报告,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专项报告的子报告或者附件,补充说明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每届任期内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询问。常务委员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发现以及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三、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协调解决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综合报告一般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报告。

 

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强化系统性、整体性、综合性,重点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专项报告应当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国有自然资源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等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五、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类别、分行政区域编列。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省本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六、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和省委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

 

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前,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审议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报告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在六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存在问题整改与问责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聚焦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省委有关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情况;

 

(四)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情况;

 

(五)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以及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资产配置、提高使用效率、推进共享共用等情况;

 

(七)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全省发展大局,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等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收益管理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举措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监督重点,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通用指标与专用指标相结合,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体现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的性质功能特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探索建立人大作为评价主体委托第三方实施的评估机制。

 

十一、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有关决议决定、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

 

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各类监督相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与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十二、省人民政府健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布局调控、投资运作、风险防范、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依托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进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应当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在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题调研、对报告进行初步审议、加强跟踪监督等工作中,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

 

十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依法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以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以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智库建设,健全完善智库筛选、动态调整以及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常务委员会咨询专家作用,为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提供智力支撑。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依托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咨询机构的智力支持,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效能。

 

 本决定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人大官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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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4-10-17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