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权威回复: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相关问题

2024年6月国资委网站政务咨询栏目针对部分网友提出的咨询做出了认真的回应,现选择五条关注度高、点击量高的问题,推荐分享。

 

 

6月热点问答

 

 

1.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咨询

 

 

2. 关于《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问题的咨询

 

 

3. 关于国有资产内部转让问题的咨询

 

 

4. 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的“企业原股东增资”问题的咨询

 

 

5. 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相关问题的咨询

 

 

 

 

以下为回复原文:

 

1、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咨询

 

问 题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文)中,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主要包括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以及第五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请问:上述条款中所述的”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中的”上市公司“是指国有股东所在的上市公司吗?

 

 

 

国资委回复

 

 

根据您的表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所称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中的“上市公司”既包括国有股东已持有股份的上市公司,也包括潜在国有股东拟受让股份的上市公司。

 

2、关于《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问题的咨询

 

问 题

 

 

第一条:“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请问哪些属于“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是否有细则,能够详细解释“专业化重组”?

 

 

国资委回复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第一条中的“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是指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优化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布局,决定和批准的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3、关于国有资产内部转让问题的咨询

 

问 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如何确定是不是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国资委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的情形。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某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是指该子企业100%股权由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最终所有。如国有控股企业A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80%股权,A公司持有C公司20%股权,则B公司为A公司直接全资子公司,C公司为A公司间接全资子公司。

 

4、关于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中的“企业原股东增资”问题的咨询

 

问 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其中,“企业原股东增资“该如何理解?是否必须是企业所有股东均同比例增资,还是包括企业所有股东不同比例增资和定向增资(仅部分股东增资(比如仅某个国有股东增资或者仅某个非国有股东增资),其余股东放弃认购增资)的情形?

 

 

国资委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包括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也包括非同比例增资情形。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时,应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关注增资的必要性和增资后标的企业控制权状况等。

 

 

5、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相关问题的咨询

 

问 题

 

 

请问,当国家出资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时:(一)增资款是否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结算?(二)对于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增资款,是否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到的投资方,是否可以参照本条,在五年内缴足增资款?

 

 

国资委回复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增资,是在注册资本足额实缴的基础上扩充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的行为。在投资者遴选时,对于不能一次性实缴投资的,不建议选定为合格投资方。增资款结算方式按照产权交易机构规定执行。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新闻

中控国数,政府投融资企业实体化成功转型的助推者

创建时间:2024-07-05 17:38